今日永城报讯(记者 刘 丹)8月9日,记者从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了解到,根据《永城市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施方案》,自2015年8月10日零时起,市民购买《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》内未收录的电动四轮车,不准上路行驶。对于上路行驶的,将依法进行查处。
据了解,目前永城市城区销售、行驶的电动四轮车多数不在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《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》登记范围,属“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”,不具备上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,只能在特定的封闭区域内运行,严禁在城区道路上行驶。 ,本文章阅览地址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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